施工未设警示标志
致人受伤被判赔偿
本报讯(记者 陈亚洲 通讯员 曲孝生 方勇)施工工地未设警示标志堆放大量材料,导致过路行人受伤,施工单位为逃责指使他人作伪证,最终法院查明真相,昨日,巩市义法院依法判处施工单位赔偿受害人损失25473.68元。
某建筑单位承包了巩义市回郭镇计划生育综合楼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将挖地基挖出的土堆放在地基坑东侧巩义市回郭镇信用社家属楼住户出入必经的道路上,另还堆放有其他材料,在其周围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2009年1月7日晚,马某途经此地,从虚土上通过时,掉进地基坑内,致使其右足受伤。经鉴定,马某所受伤害已构成九级伤残,其将某建筑单位诉至法庭,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济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