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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辱社会成员无助于建立道德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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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辱社会成员无助于建立道德感

连日来,武汉市警方在一些大街小巷贴出公告,实名曝光多名涉黄落网人员,在这些公告上,小姐和嫖客的姓名、年龄等资料一应俱全。武汉警方的这一举动引发了舆论争议,在凤凰网推出的民意调查中,69.5%的网友认为实名曝光卖淫嫖娼人员涉嫌侵犯隐私,25.9%的网友则认为不侵犯隐私,同时,54.2%网友认为此举并不能有效打击卖淫嫖娼行为。

按照行政法,行政机关“法无授权则不能为”,武汉警方此举涉嫌违法;但从效果上分析,这个涉嫌违法的行为会让两个群体受益。首当其冲的受益者当然是公告的发布者,可以借此展示自己扫黄的成绩;其次是满足部分人士的道德优越感,报道中一位商户看着公告上的名单就说:“廖某年仅20岁,太年轻了,小小年纪就不学好,做出这种可耻事来。”但除此之外,我们却再也找不到因此而受益的人了。不论在什么时代,扫黄的目的都主要是为了净化社会氛围,帮助社会建立基本的道德感,羞辱社会成员人格、涉嫌违法的行为是否有裨于这一目标?

卖淫为我国法律所不容,打击是应有之义。如何在运动式打击的基础上进行彻底根除,是一个牵涉众多的问题,也非一两篇文章能够分析清楚,但有必要指出的是,卖淫现象的成因极其复杂,它根源于人性的某些弱点,又往往附着于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还可能与管理者的松紧无度乃至“放水养鱼”有关。成因既然复杂,当然就绝对不能满足于用一种简单粗暴的方式进行治理。而且从法律的角度,《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已经升格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但一般的涉黄人员仍然只是轻微违法,并未犯下十恶不赦之罪。如果连轻微违法的人员都要采用公开示众这种羞辱人格的方式,那么,社会的任何成员显然都不是圣人,也都有一不小心轻微违法的可能,谁又能够免予被示众羞辱的恐惧?

示众羞辱与法治格格不入,可惜却仿佛是我们一种根深蒂固的传统。就在前几天,广西南宁还在网上公布了小姐、嫖客被抓后自抽耳光忏悔的视频,并配有“生动”的文字报道:“我只有28岁,这是我第一次嫖娼,你们就放过我吧。”刘某边哭边央求民警。见民警没有理会,刘某又开始求记者:“你们别拍了,我求求你们了,放过我吧。否则我这一生就完了,我不想毁了自己,我还要娶妻和养老人啊!”见民警和记者没反应,刘某使出了“杀手锏”:“我给你们下跪,求你们放过我!”如果不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介绍,读者阅读这样的报道,只会以为当事人真的犯下了什么滔天大罪。一个轻微违法的公民,应该这样被公然展览、示众,受到所有人的贱视吗?从这样的示众羞辱中,公众嗅出了公权力和媒体浓重的道德优越感。

让社会纯洁,恢复起码的道德感,包括公权力机关、媒体和公众在内,都有大量最基础最迫切的工作要做,而羞辱社会成员显然只能适得其反。 南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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