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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就业者医保今起能“带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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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试行办法
流动就业者医保今起能“带着走”

本报讯(记者 王红)以往,异地就业后曾经缴纳多年的医保将被清“零”,今后这样的情况将不复存在。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发布《河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试行办法》,即日起,我省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医保关系可“带着走”,进行异地转移接续。

办法规定,今后,凡我省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可按现行规定及本人的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并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是,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办法还明确规定,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合)障碍。

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医保关系的,在转出地和转入地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合)人员转入城镇职工医保,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达到转入地缴费年限规定标准的,退休后可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流动就业人员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办法,按转入地规定执行。

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参保(合)人员转入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转移接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转入地的医疗保险待遇,停止在转出地的医疗保障待遇。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合)人员在两种制度之间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医疗保障关系的,享受转出地医疗保障待遇至当年年底为止,并按转入地规定办理下年度接续参保(合)缴费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流动就业的参保(合)人员转移医疗保障关系,建立个人账户的,原则上个人账户余额随关系划转。不能划转的,可一次性发给本人。

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除随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成建制转移医保关系的情形外,不再转移医保参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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