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保养老基金
支出禁擅自调整
本报讯(记者 王红)为严格规范新农保基金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昨日联合发出通知,今日起,基金支出必须按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发放标准。
通知要求,新农保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通过参加新农保的农民个人缴纳、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方式筹集的,用于参保农民养老的专项资金。新农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平衡财政预算。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农保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发放标准。
各级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等政府补贴应及时足额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在基金支出户留足相当于两个月正常支出的新农保周转金。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凡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