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活动意外受伤
公平责任双方分担
本报讯(记者 王晋晋 实习生 宋雅琼斯)报名参加公益活动,不料左脚意外骨折,登封市民李某遂将活动主办方电视台告上法庭。近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公平原则判令被告电视台依法赔偿原告李某19875元。
经证实,2008年7月29日下午,登封市民李某报名参加某电视台在迎仙广场举办的《群英会嵩山》节目。在活动过程中,李某不慎左脚骨折,住院31天,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2009年2月14日,经法医鉴定,李某为八级伤残。随即李某将电视台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作为活动主办方的电视台支付其各项损害赔偿金共计5万元。
被告辩称,自己举办的《群英会嵩山》节目系公益性节目,不收取费用,原告知道节目的性质仍然报名参加,应系风险自负行为。且在活动期间,电视台已履行各项安全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
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无过错,应依法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予以处理,双方共同分担损失,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