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私存爆炸物
投案自首免刑罚
本报讯(记者 孙志刚 通讯员 刘宝爱)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如果有自首情节,将视为从轻判决所考虑的依据之一。日前,巩义市法院在审理一起家中私存爆炸物案件中,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李某从轻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系巩义市某石料厂厂长,今年4月17日因生产需要李某从巩义市某爆破工程公司领取一批炸药和雷管,回来后交给石料厂的爆破员李某某在石料厂的工地上使用。在生产中,10.6公斤炸药未用完,爆破员李某某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存放于石料厂的一处石头堆内。当天下午,厂长李某私自将未使用的91枚雷管带至家中存放。
回到家后,厂长李某才意识到自己这样做属于私存爆炸物,十分害怕,第二天上午就到公安机关自首。在审理此案时,巩义法院法官认为,厂长李某、爆破员李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已经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考虑到二被告是在合法生产活动中出现的非法储存爆炸物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投案自首情节,从轻判决,对本案两位被告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