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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公布
公租房租金应比市场价低三成

本报讯(记者 马晓鹏)《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昨日公布,自9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租赁住房提供实质性利好。

办法对中低收入者申请条件、新就业职工申请条件、来郑务工人员申请条件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中低收入者申请条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年龄应满28周岁。

新就业职工申请条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来郑务工人员申请条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非本市的户籍证明。

根据要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供应。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拥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及出资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出售。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场价租金水平的70%以内,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3人(含)以下家庭原则上只能租赁4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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