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潘燕 实习生 吕杨子)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市政府拟定了《郑州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若干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严守八项禁止性规定:不得简单粗暴,激化矛盾;不得冷漠生硬,以势压人;不得脏言秽语,恶语伤人;不得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得徇私舞弊,刁难报复;不得举止粗暴,野蛮执法;不得酒后上岗,失态毁誉;不得吃拿卡要,敲诈勒索。
《规定》对执法人员的仪表作了规范:工作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不得与便服混穿;无统一制式服装的,衣着应当大方得体,女性不得穿短裙和短裤;着装应当系好衣扣、领扣、袖扣,不得袒胸露怀,不得卷裤腿。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仪容方面应当做到: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不得文身、化浓妆、染彩色指甲;不得佩戴首饰,不得佩戴各种奇形及迷信饰物。
按照《规定》,行政执法车辆除执行行政执法公务外,严禁用于其他公务及其他无关活动。非执行行政执法需要,严禁在餐饮、娱乐、商场、景区、学校、体育场馆等文化娱乐场所门前停放。
执法车辆车载物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长、超宽、超高、超载。 执法人员驾驶行政执法车辆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并按规定车位停放。驾驶时不得抽烟、戴深色眼镜,不得使用高音喇叭,不得有将头手伸出车外等危险及不文明行为。
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文明执法承诺,行政执法人员应向行政执法机关承诺,行政执法机关应向社会和政府承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开承诺内容及违反承诺的责任追究办法,设立、公开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文明执法情况纳入行政执法机构绩效考核、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凡违反文明执法规定情节严重,或者经培训仍不符合行政执法要求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