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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设专人接受患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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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设专人接受患者投诉
市政府昨公布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本报讯(记者 潘燕 实习生 吕杨子)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我市将设立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市医疗纠纷调解工作。《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昨日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医调委调解纠纷不收费

按照规定,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我市还将同时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市政府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和专门负责人员,接受患方的咨询和投诉。

规范医务人员、患者及家属行为

为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市政府对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如树立敬业精神,保护患者的隐私;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按规定书写病历资料等。患者及其家属也应当遵守规定,如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治疗和护理,发生医疗纠纷后,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等。

解决医疗纠纷可选择四种途径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选择以下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解决;(二)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三)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通过前款规定途径得以解决的,保险公司或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调解书、判决及保险合同及时向患方支付赔偿金。

瞒报医疗纠纷处分主管领导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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