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痛批快递业霸王行径
“先签字后验货”违法
据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 记者1日从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获悉,北京、上海、香港等21个城市的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在日前举行的“2010年城市消费维权论坛”上指出,长期以来实行的“先签字、后验货”的快递服务行业潜规则属违法性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先验货、再签字”。
今年7月,上海的张女士把一部新手机快递给武汉的父亲。张女士的父亲接到快递,签字后打开包装才发现,女儿快递的手机竟然变成了一块肥皂。
到底是应该“先签字、后验货”,还是“先验货、后签字”?对此,大多快递公司认为,如果快递物品的外包装完好,快递公司就完成了送达义务,所以必须是“先签字、后验货”;而消费者认为,即使外包装完好,但里面的物品有可能被掉包或者毁损,因此应该“先验货、后签字”。
目前,快递服务业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不规范行为屡屡出现。论坛与会者一致认为,快递行业“先签字、后验货”的行业潜规则属违法性条款,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且从客观上助长了非现场购物中经常出现的欺诈行为。
《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拒绝签收的,验收人应在快递运单等有效单据上注明拒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签名。”因此,“先签字、后验货”属违法性条款,对消费者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论坛与会者认为,快递公司不让消费者先验货其实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即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片面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违反了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该认定为显失公平的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