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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版:经济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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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账者称借钱是为公司
公司认为纯属个人行为
这笔欠款该谁还?
法院判决:共同赔偿

欠账者称借钱是为公司

公司认为纯属个人行为

这笔欠款该谁还?

法院判决:共同赔偿

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南南)某广告公司独资经营者袁某为扩建公司向王先生借钱38万元,借款到期后,钱未还,其所在公司也突然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借款人称借钱是为公司建设,公司则认为借款是个人行为,双方相互推脱责任。无奈,王先生将袁某和该公司一起告上法庭。昨日,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袁某、郑州某广告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王先生的借款38万元。

2008年1月30日,袁某通过李先生找到王先生,称自己独资经营的郑州某广告有限公司购买旋转舞台缺乏资金,想向王先生借款38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到期一定还。王先生同意了袁某的请求,并由李先生为证明人,当场签订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先生现金38万元,期限为3个月,到期不还,我公司所有财产归王先生所有。3个月后,王先生多次找袁某要钱,袁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其所在公司也突然变更了法定代表人,王先生只好将袁某和该公司告上法庭。

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袁某在为王先生出具的借条中载明了借款数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借款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二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袁某在借款时还在其他公司任职,应当认定被告袁某在借条中所称的“公司”即郑州某广告有限公司,由于袁某在借条中未载明借款主体是个人还是公司,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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