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王斌)市民杜先生乘坐公交见小偷作案,挺身制止却被砍伤,后小偷溜走。杜先生认为公交公司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昨日,中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杜先生称,去年12月16日晚,他下班后乘坐Y807路公交车回家。22时左右当公交车行至中原区伏牛路岗坡路附近时,他发现一个小偷正在掏一名女乘客的钱包,便上前制止。小偷盗窃不成恼羞成怒,从包里拔出一把1尺多长的砍刀照着杜先生一阵狂砍,至其头部、手部开放性外伤,其中头部有4处刀伤,左耳后部两处,后脖颈部两处,最重的一处刀伤已使颈骨外露;左手刀伤从虎口处砍入,左手拇指基本砍断,仅余一点筋皮连接。公交车长不但没有及时报警,反而打开车门放走小偷。由于该车未安装摄像头,案件至今无法侦破,使自己不能向加害人要求赔偿。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其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杜先生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2万余元。
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运输总公司辩称,整个事件属一起恶劣的治安刑事案件,在事件发生的过程中,公交公司车长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杜先生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还是治安刑事案件;公交公司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否承担杜先生全部赔偿责任。法院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