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过期车辆
交通肇事咋赔付
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扈孝勇)7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因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合同已过期且未续保,判决肇事者、登记车主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超过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承担。
去年9月21日,章某驾驶妻子李某的小汽车,与骑电动车的魏某相撞。魏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此次事故经交警认定,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李某向魏某支付1.1万元,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未协商成功。魏某一纸诉状将肇事者章某、车主李某以及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除李某已向魏某支付的1.1万元外,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额5万元范围内进行赔偿,即保险公司直接支付魏某5万元理赔金;对超出部分的6000余元由章某、李某共同赔偿。保险公司不服,认为肇事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已经过期且未续保,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应当扣除肇事车辆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损失和费用,遂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改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交通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合同确已失效。根据李某与保险公司的约定,保险公司关于其承担的保险责任应当扣除肇事车辆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当承担的损失和费用的理由,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