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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局被判赔偿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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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开门把市民撞下河
市政局被判赔偿28万元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近80万元终审判决:市政局赔偿28万元

本报讯 (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周金)近日,郑州中院对上诉人郑州市市政管理执法局、伽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王某、马某、赵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某保险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重新确定了各责任人的赔偿数额。

事件回放:骑车人被撞坠河

2008年8月25日,伽某驾驶出租车沿沿河路行至响水湾小区2号楼北侧停车后,乘车人赵某下车时,车门与骑自行车的刘某相撞,致使刘某坠入金水河受伤,后刘某被送往医院,其伤情被认定为一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刘某将肇事者伽某、登记车主王某、承包人马某、乘车人赵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94万余元。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近8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机伽某、乘车人赵某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刘某自担10%的责任;实际车主王某及承包人马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案事故发生地的金水河护栏年久失修,且高度不足,未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是刘某坠入金水河受伤的重要原因。郑州市市政管理执法局作为管理人,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伽某向刘某赔偿371212.37元,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内对上述数额承担赔偿责任,余额部分由被告伽某赔偿;王某、马某对伽某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郑州市市政管理执法局赔偿刘某266580.27元;赵某赔偿刘某151948.16元。宣判后,郑州市市政管理执法局和伽某均不服,上诉至郑州中院。

终审判决:市政局赔偿28万元

郑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各方当事人对于本案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过错程度等因素,原审划分责任比例正确,并无不当。但一审法院将伽某已付医疗费44996元从总赔偿款中扣除后再划分责任的计算方法错误,应当在按照伽某应承担的责任确定支付的赔偿数额后将其已支付部分从中扣除。

郑州中院依法改判,判决伽某赔偿刘某345114.70元,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余额部分由伽某支付;王某、马某对伽某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伽某、王某、马某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郑州市市政管理执法局赔偿刘某280079.07元;赵某赔偿刘某160047.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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