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套现百余万
两嫌疑人被判刑
本报讯 (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南南)为赚取钱财,竟然动起了申请POS机替人套现从中赚取手续费的“歪脑筋”。短短6个月,非法套现高达114万余元。昨日,二七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这是我市首次判决借POS机非法套现案。
2009年3月和2009年11月,34岁的贾某与29岁的郭某先后成立一家服饰公司和电子产品商行,并申请了3台POS机,专门从事刷卡套现业务。随后,贾、郭二人将POS机安放在贾某的租房里,开始了他们“职业刷卡套现人”的经营。手续费标准为每万元收取70~80元不等。
从2009年12月16日至今年6月5日,贾某、郭某二人在二七区、惠济区等地,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耿某某等人刷卡套现后,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非法经营数额达114万余元。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贾某、郭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贾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郭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