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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取款滑倒摔伤
银行被判担责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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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被判担责两成

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南南)去银行取款时在湿滑的银行台阶上摔伤,多次找银行协商未果,董女士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昨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银行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令其承担两成责任。

今年2月10日,市民董女士和朋友冒着小雪到银行取款。当时,路面湿滑,银行为保障顾客安全,在自动取款设备处及营业大厅门口均铺设了防滑垫。董女士到自动取款机取完钱后,准备离开,径直沿未铺设防滑垫的台阶向营业大厅门口走去,因台面有积雪较滑而摔到路面上,受伤住院。经鉴定,其伤残程度达到九级伤残。事发后,董女士多次与银行协商,但银行置之不理。为维护合法权益,董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共计10.6万余元。

被告银行辩称,自己在台阶上铺设了防滑地毯,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董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自身的判断错误,走到没有铺设地毯的那一段,再加上其同行人的拉扯而摔倒,其损失应由原告本人及其同行人承担,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银行在自动取款设备处及营业大厅门口处的常用通道铺设了防滑垫,已尽到主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对上述两处之间可用于行走的台阶明显疏于管理,对事件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董女士为图一时便捷,未按常用路径而径直沿未铺设防滑垫的上述台阶行走,终致本案事件发生,其自身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银行承担两成责任,赔偿原告共计36997.11元损失中的20%,共计739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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