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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起法律监督之剑
解决法律监督难提上日程《决议》通过引起关注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出台始末

柴清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十分强烈。然而,由于法律对法律监督相关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导致人民检察机关在实际实施监督的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这种情况引起了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视,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上了日程。今年8月27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迈上了立法化解法律监督难,推进地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轨道。

法律监督困难重重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困难重重:

第一,国家相关法律对法律监督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定;第二,一些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和工作人员,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质疑、应付、不配合的现象;第三,检察机关自身法律监督能力不强;第四,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没有建立法律监督信息共享和统一协调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沟通协调困难;第五,法律监督职权行使不到位,导致一些执法机关该立案不立案、违背法律程序办案,甚至造成冤假错案,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人民群众强烈要求检察机关承担起法律监督的责任,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

解决法律监督难提上日程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出现的困难和人民群众的呼声,引起了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视,将解决法律监督难列入了工作日程,2009年9月和2010年6月两次听取审议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并组成调查组深入到有关执法机关和人民群众中调查情况。为了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组成起草小组起草《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决议草案起草小组在深入调查、学习借鉴的基础上,写出了决议征求意见稿,经集中各方面意见修改后报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对决议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提出了修改意见,决定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常委会审议。

《决议》通过引起关注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通过,引起了各方面关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祖伟说:“《决议》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规定更加全面、具体、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刚性效力。”

《决议》的另一个特点是规定比较“硬”。《决议》“全文只有1900余字,用了5个‘重点防止和纠正’,用了15个‘应当’,充分证明了其刚性效力。”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主任许福亮介绍说:“《决议》在起草论证的过程中十分注重刚性效力,《决议》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侦查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以书面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提出的法律监督事项,应当认真办理并书面回复办理情况。”

针对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决议》要求加强对刑事侦查的法律监督,重点防止和纠正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超期羁押等问题;加强对监管工作的监督,重点防止和纠正体罚和虐待被监管人和“牢头”、“狱霸”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问题。

目前,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和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单位,正在研究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决议》的具体措施。

扬起法律监督之剑,人民群众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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