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娜)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接待、用车、通信、差旅、考察培训等职务消费要建立管理办法,并且要按年度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企务公开的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向职工公开。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省预防腐败局共同下发了《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对此进行了规定。
按照规定,国有企业党委每年至少要研究一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检查考核一次企业下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每年还要至少召开一次警示教育大会,党委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两次以反腐倡廉为主题的学习活动,主要领导人员每年应当讲一次廉政党课。同时,国有企业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明确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项目,制定接待(含礼品)、用车、通信、差旅、考察培训等职务消费管理办法,职务消费应当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按年度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企务公开的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向职工公开。
此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还要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把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使用的重要依据。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所列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在实施扣除奖金之外,还将实行职位禁入制度: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撤职处分的,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二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三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后又延长留党察看期限或者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四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处分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不得再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