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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督职能 树立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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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亮点二 :
加强监督职能 树立法律权威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贾记鑫(右一)在郑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杨祖伟(左一)陪同下视察郑州市第二看守所驻所检察工作。
人大代表视察郑州市检察院信息化办案系统。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到市人民检察院视察法律监督工作。

本报记者 王晋晋 通讯员 王红霞 徐合义 周庆华 文 戴 飞 徐合义 李 丹 图

郑州市人大对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十分关心和支持,为促使《决议》出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贾记鑫(前排左二)带领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深入到郑州市检察机关调查研究,听取意见。

图为贾记鑫一行视察高新区检察院。

“郑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作出决议,这是对我们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支持,更是对我们的鞭策,决议中,重死刑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等多项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是第一次尝试,我们在备受鼓舞的同时,也感到责任重大。”

谈起前不久郑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祖伟十分感慨。

这是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就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专门作出决议;地方人大出台决议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在全省也是首次。

人大高度重视

《决议》顺利出台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检察院责无旁贷的职责。但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并不容易。

郑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杨祖伟介绍说:“首先,国家相关法律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但是规定比较原则,怎么发现问题,怎么实施监督,不接受监督如何处置等,都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定,给法律监督职权的实施带来困难。其次,极少数的机关和工作人员,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缺乏正确认识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只把检察机关看做是办案机构和反贪机构,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存在着质疑、应付、不配合的现象。最后,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不够完善,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没有建立法律监督信息共享和统一协调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沟通协调困难。”

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也使检察干警在一定程度上对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有畏难情绪。而法律监督职权行使不到位,就会极大地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人民群众强烈要求检察机关承担起法律监督的责任,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

在郑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杨祖伟检察长就全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向人大作了详细汇报,详细陈述和分析了法律监督中的具体问题,也就在这次会议上,市检察机关正式向人大提出建议,建议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参考其他省、市的做法,就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出台相关决议,明确作出规定;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监督并支持检察机关不断提高法律监督水平。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人民群众的呼声,引起了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将解决法律监督难列入了工作日程,去年9月和今年6月,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并组成调查组深入到有关执法机关和人民群众中调查情况,听取意见,全面掌握了全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了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组成起草小组起草《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决议草案起草小组认真学习了宪法、地方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到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和11个行政执法部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并到兄弟省、市学习考察,借鉴经验。在深入调查、学习借鉴的基础上,起草了决议征求意见稿,反复修改后,报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8月27日,《决议》获得通过。

《决议》进一步突出了法律监督的重点,加强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量刑和刑罚变更执行、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决议》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诉讼活动监督的文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最近联合印发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内容融入进去,规定更加全面、具体、明确。

《决议》的另一个特点是规定比较“硬”。《决议》全文只有1900余字,用了5个“重点防止和纠正”,用了15个“应当”,足以体现了它的刚性效力。

《决议》第四条规定,郑州市检察机关应当探索建立对本地司法、执法情况的评价机制,定期对本地司法、执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同级党委、人大书面汇报。这种由检察机关定期对当地包括自身在内的执法情况进行评价的做法,郑州市检察机关是在全国首次进行探索实践。

“以往群众和领导对于本地司法、执法状况是通过个案来了解的,而当地法律实施的状况怎样,司法、执法情况的整体情况究竟如何,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人们往往缺乏整体的把握和评价。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应当把监督法律的实施看作自己的责任。”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祖伟说。

案件质量是评价机制的核心和重点,进行评价的方式也有多种,而案件评查是其中最为有效的方式。

为了对郑州司法、执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郑州市检察院以全省案件评查活动为契机,成立了以郑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祖伟为组长,政法委、公检法司有关负责人参加的案件评查活动领导小组,以检察干警为主,从全市各政法机关抽调了20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组织纪律性强的干警,分成小组,在今年8月,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对今年以来全市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评查,深入掌握全市司法、执法情况。

负责此项工作的郑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苏志广介绍说:“评查重点是五类案件:一是报结后又重复上访的案件;二是2007年以来新办案件引发上访的案件;三是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案件;四是容易滋生腐败、容易发生违规违法的案件,主要是审判机关的民商事、刑事审判和执行案件,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扣押涉案款物案件,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经济侦查、治安处罚、交通管理等案件,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劳教部门办理减刑、假释、提前解教、监(所)外就医、监(所)外执行等案件;五是刑事案件中另案处理的案件等。截至目前,已对相关106起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评查。”

记者了解到,案件评查小组付出了巨大而艰辛的努力,这106起案件绝大多数为信访及重复上访案件,为将评查落到实处,每一起案件,评查小组成员必须听取案情,调阅全部案卷,深入询问办案人员,还要走访当事人和案外人,以了解案件办理详细过程,并依法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法律运用是否正确、办案人员有无违法违纪、办案作风是否端正、办案效果是否良好等进行全面审查,以查明案件存在问题,查清过错责任,认定上访人或者当事人反映的问题是否合理,提出案件处理和责任追究建议。在评查结束后,案件评查组要针对每一起案件写出书面评查报告,内容包括:上访人(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诉求,基本案情,案件办理情况,评查讨论记录,存在的问题,处理建议(包括责任追究建议)等。形成评查结论,向案件所在的政法部门反馈,同时通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评查机构审查。

评查小组还通过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组织评审等方式,按照刑事、民事、行政、治安等业务类别,从全市政法部门遴选了30名业务骨干,并特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技术专家、律师等社会各界人士8名,组建了郑州市案件评查人员档案。苏志广副检察长说:“今后每年集中开展案件评查工作时,我们将统一从评查人员档案中挑选评查人员,确保评查队伍稳定和评查工作质量。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的案件评查,找准政法机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从而向党委、人大建议,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

《决议》亮点一: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全面遏制刑讯逼供

《决议》明确指出,检察机关要监督侦查机关制定和落实故意杀人等重特大案件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对于这一条规定,郑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杨祖伟这样认为:“与其说是一项制度的出台,不如说是执法理念的转变。”

根据《决议》精神,郑州市检察院与郑州市公安局联合会签了《关于进一步提高重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实施意见》,在明确对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同时,制定了详细的《全程录音录像操作规程》。要求公安机关首次讯问重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应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即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9月16日上午,记者来到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侦大队审讯室,涉嫌故意杀人的刘某正在接受首次讯问。

“我们是中原分局刑侦大队民警。你因涉嫌故意杀人,我们依法对你进行讯问。我们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得到刘某的肯定回答后,讯问开始。

讯问结束后,录音、录像资料由当天进行讯问的民警、犯罪嫌疑人刘某一一签字确认,当场进行封存,交由技术部门立卷保管。

“重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讯问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现在既是郑州市公安局的一项硬性规定,也是检察机关重点监督的一项内容。”中原公安分局局长何汝伟说。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范俊向记者细致讲解了会签意见的有关条款:根据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安机关应当提供原始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录音录像应当附相关的制作说明。发现有非法证据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予以合理解释或者补正。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证据,检察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不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给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在相关规定出台前,郑州市检察院就曾成功利用录音录像资料来办理案件,年初,在审查起诉一起抢劫致人死亡的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康某在翻供的同时表示受到刑讯逼供。办案检察官经过审查发现,该案证据链条完整,犯罪事实证据充分,但公安机关侦查时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呢?

当检察机关向办案民警了解情况时,办案民警提供了一份审讯犯罪嫌疑人时的音像视听资料。这份资料是公安分局宣传部门录制的。初衷是准备制作宣传片用,没想到却成为办案民警没有刑讯逼供行为的一个有力证据。

当检察官把录像资料在犯罪嫌疑人康某面前播放后,康某低头认罪,并在法庭上对自己诬陷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的行为表示忏悔。

郑州市检察院范俊副检察长说:“冤假错案的发生,主要就是因为证据的取证、审查、判断、运用出了问题,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就起着完善证据制度的重要作用。而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有三大好处:一是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遏制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发生;二是有助于巩固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障重大命案诉讼的正常进行;三是进一步规范侦查行为,也使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更加具体。”

《决议》亮点三: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拓展案件线索来源

《决议》第五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共同建立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共享平台,保障检察机关及时掌握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线索,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移送侦查机关的同时报检察机关备案,行政监察机关对财产申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检察机关。

郑州市检察机关与全市23个行政执法单位会签了相关文件,建立了联席会议、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报检察机关备案等七项制度,设计了制式报表和文书,初步建立起了 “行政执法与检察机关相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贾记鑫评价说:“检察机关的做法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落实到案件层面探索出了一条新路,提供了一个长效的工作平台。”

今年以来,各行政执法机关已直接主动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线索120余件,均在检察机关进行备案。

按照相关规定,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必须在3日内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必须说明理由;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7日内必须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决定不立案的必须说明理由。

检察机关对各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和公安机关立案的情况进行监控,一旦发现该移送不移送、该立案不立案等不严格执法的情形,可根据监督程序发出建议移送或立案的检察建议。

郑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宋超说:“《决议》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财产申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这是以前工作中所没有的。今后我们要进一步拓展信息平台的功能,利用高科技手段,使公安、检察、行政执法机关能及时全面掌握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决议》亮点四: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增强法律监督效果

《决议》第四条规定,全市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书面检察建议等,应当及时办理并回复办理情况。对无正当理由而不及时办理和回复办理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建议相关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张惠云说:“以往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不采纳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法律后果或行政后果,造成被监督对象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不能够认真对待,落实整改,甚至是束之高阁。而《决议》的出台,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手段柔性过多,刚性不足的突出问题。”

对《决议》有着切身体会的,是检察院预防处的检察官们。

9月17日上午,河南省某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专程来到郑州市检察院,将落实检察建议整改措施报送给了预防处处长张全来。这名负责人说:“我们今后一定按照检察建议的要求,用有力的措施,加强对投标单位资格的审查。”

原来8月底前,该公司代理的一个景观建设工程开标,共有10家投标单位参与竞标,检察官在招投标监督中发现,参与竞标的某园林绿化工程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也未出具延期证明,检察官当场提出应视为废标,并取消该公司的竞标资格。

针对此次开标过程中发现的废投标问题,检察官对招标人、投标单位提出了口头检察建议,并对代理公司提出书面检察建议。而公司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立即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据了解,今年以来,郑州市检察院共向153个相关单位发放了153份检察建议,全部得以落实,通过检察建议,共防止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

杨祖伟检察长告诉记者,这次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后,市检察机关将进一步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完善法律监督工作的长效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使法律监督更为有效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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