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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费
理应向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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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费
理应向责任人追偿

国家赔偿费

理应向责任人追偿

在追偿国家赔偿时,责任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区分有故意的责任人和有重大过错的责任人?对冤假错案责任人的认定会不会“抓小虾放大鱼”,演变成另一个“冤假错案”?

国务院法制办20日公布了财政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送审稿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同时规定,向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近年来,类似佘祥林、赵作海等蒙冤入狱的案件不时出现,由于司法腐败及执法不公对公民个人所造成的伤害,在国家层面上予以补偿,自是理所应当。但由于国家赔偿的资金来源不能得到保障,很多时候赔偿一拖再拖,甚至彻底沦为“白条”。此次送审稿明确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地方政府预算,解决了资金来源,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而且送审稿还规定,在接到国家赔偿的申请后,财政部门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费用,在时间上为国家赔偿设定了期限,明确了责任主体。这些都有助于受到伤害的公民及时得到国家赔偿。

而送审稿的最大亮点还在于规定了国家赔偿将向责任人追偿,按情节不同,由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这意味着国家赔偿有了明确的问责制,而不是一味地由国家来当“冤大头”,大包大揽地替责任人埋单。

长期以来,某些官员、执法者因故意、渎职等原因,造成对公民的伤害,都有国家为之“善后”,承担赔偿之责。换句话说,并没有过错的纳税人,也要替那些故意办错案的责任人埋单。比如说赵作海杀人冤案,最后赵作海拿到了65万元的国家赔偿。但在这起案件中采用刑讯逼供的执法人员,却不用为自己的故意过错付出赔偿。

虽说国家赔偿属于国家层面的救济,列入政府预算,能确保受害人拿到赔偿。但是,凡有错就由国家埋单、放弃对执法者的问责,一来容易滋长执法者的暴力执法倾向,让权力更加肆无忌惮;二来也是对其他纳税人权利的漠视。特别是当前问责板子常常是高举轻放——免职不过是“挪挪窝”,停职不过是暂停提拔,由责任人承担国家赔偿的规定,至少可以在经济上警示执法者,办冤假错案是要付出代价的。

相比较《国家赔偿法》只是笼统地规定应该对责任人进行追偿,缺乏具体的追偿程序、标准、期限、法律责任以及救济程序,使得追偿难以落实,此次送审稿对如何追偿责任人进行了细化,让这一规定具有了可操作性。

还是以赵作海为例,赵在1996年6月被刑拘后,当地检察机关多次以证据不足不予起诉。可是在2002年,商丘市有关部门组织了赵作海案专题研究会后,一切都改变了,赵作海的命运也就由这个“研究会”定调了。表面上看,刑讯逼供的3名警察是直接责任人,但默许、纵容甚至指使他们刑讯逼供的人又该当何责?如此,在追偿国家赔偿时,责任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区分有故意的责任人和有重大过错的责任人?对冤假错案责任人的认定会不会“抓小虾放大鱼”,演变成另一个“冤假错案”?从这个角度而言,国家赔偿向责任人追偿还须再细化些、具体些。 敏 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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