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青铜器 男子被判刑
本报讯 (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崔娟娟 李文兵)昨日,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倒卖文物案,51岁的王某因倒卖西周早期青铜器被判刑。
王某是经营古董生意的个体户,去年夏天,他以1.8万元的价格收购了一件西周时期的鸟纹铜簋青铜器。当年11月份,他的朋友刘某(另案处理)找到他,说有个山西的朋友想弄一件青铜器玩玩,问王某手里有没有货。王某说手里有件鸟纹铜簋青铜器,要的话给20万拿走。刘某联系了山西的张某,张某说,先看货再说。 2009年11月30日下午,刘某接到专程从山西前来收购的张某(另案处理),将其安排到某宾馆,然后给王某打电话,让他带货过来。当天晚上,王某来到宾馆准备验货交易时,被办案人员抓获。经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该件鸟纹铜簋年代是西周早期,为三级文物。
法院认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应予惩罚。考虑到王某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