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煤矿安全隐患
最高可获奖10万元
本报讯(记者 覃岩峰)昨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奖励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举报。
《办法》规定,以下九类情况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部门举报:一是非法煤矿。即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擅自建设的;二是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即取得有关证照,但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拒不执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的;违反依法作出的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决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三是依法应关闭矿井或井筒没有按照有关标准关闭到位或死灰复燃的;四是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强令矿工冒险作业的;五是没有落实矿级领导带班入井制度,或入井登记档案造假的;六是煤矿企业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无证上岗的;七是隐瞒煤矿伤亡事故的;八是煤矿存在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没有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的;九是举报煤矿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
举报人可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举报,也可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情况给予举报人2万元到10万元经济奖励。匿名举报的事项只核查,不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