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人口普查资料伪造、篡改、拒报等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答:为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全国人口普查条例》针对人口普查中三类主体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口普查机构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泄露或向他人提供能识别或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普查人员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依法给予处分。
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资料,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