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暂行办法》
追究行政败诉案过错责任
本报讯(记者 覃岩峰)日前,记者从市政府获悉,《郑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审议通过。《办法》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行政败诉案件有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确认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等七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等行为导致行政败诉的,将追究其败诉过错责任。行政败诉非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观原因所导致,并经审慎履行职责依然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和不能消除的,工作人员不承担过错责任。
《办法》还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败诉过错责任的责任人员,不因工作调动而免予追究行政败诉过错责任。对行政机关行政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将采取书面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等方式。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包括训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现工作岗位、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去领导职务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