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获通过
停水超一天须供居民用水
本报讯 (记者 王晋晋 通讯员 马帅)昨日闭幕的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因对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进行计划性施工、维修、检查,需降压供水或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12小时在受影响区域公告。因紧急抢修故障需降压供水或暂停供水的,应当及时在受影响区域公告。同时《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停水超过24小时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又讯 (记者 王晋晋)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还审议批准了《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财政投入的农业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和特色农业发展、蔬菜、水产品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