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晋晋 通讯员 胜利 淑芬)一采矿队长利用工作便利对外转包工程,诱使被害方与其签订煤矿工程合同,骗取对方大量风险抵押金,共计51万元。昨日记者从新密市检察院获悉,被告人张俊海以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08年2月,张俊海在新密市成立了一个采煤队,他承包了郑煤集团米村矿二八区采煤任务。计划赶不上变化,一个月后郑煤集团米村矿通知张俊海停止对米村矿二八区的煤矿开采。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张俊海起了诈骗他人风险抵押金的协议。随后,张俊海在不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资质与条件的情况下,冒用、盗用米村矿采煤队承包二八区承包人的名义,对外签订煤矿工程合同。由于采煤工程市场竞争激烈,各家采煤队担心走正常的招投标手续无法“中标”,因此急于提前签合同、揽工程,所以非常容易地就被张俊海加以利用。最终张俊海以签订煤矿工程合同需要交纳风险抵押金名义实施3起诈骗犯罪,并骗得他人巨额风险抵押金共计51万元。今年2月,在外潜逃2年的被告人张俊海被抓获。
新密市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张俊海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新密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