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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矿难案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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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矿难案终审维持原判
原矿长、副矿长被判死缓

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实习生 吴会贞 通讯员 海清 智玉)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平顶山9·8矿难”案公开宣判,我国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的4名事故煤矿矿长,被维持原判。其中,李新军、韩二军两名被告人被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是一家技术改造矿井,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停工停产整改。但在长期技改和停工整改期间,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等人作为矿长及副矿长,组织工人擅自开采。在明知该矿存在瓦斯严重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多次开会要求瓦斯检查员确保瓦斯超标时瓦斯传感器不报警,否则予以罚款等措施。2009年9月8日,侯民、袁应周等人强行组织93名矿工下井生产,最后引发瓦斯爆炸,致76人死亡、15人受伤。

另查明,2008年,被告人李新军指使陈建设等人私刻“河南理工大学”印章,伪造有关证照,骗取了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今年11月16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并罚,判处李新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韩二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侯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邓树军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袁应周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对李新军、韩二军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5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河南省高院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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