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发文明确
哪些干部须接受经济审计
据新华社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作进一步明确,同时对审计范围进行扩展。具体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