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晋晋 通讯员 冯 乐 岳紫园 文 孟国庆 图
核心提示
依法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30年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听取和审议了市“一府两院”的465个专项工作报告,先后作出了264项决议、决定,有力地保障和推动了郑州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了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广泛听取意见作出科学决策
“30年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保证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合法有效行使。”据介绍,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市委工作大局来行使决定权,及时将市委关于国家事务的决策部署按照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及时向市委请示。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也主动向市委报告,取得市委的领导和支持。
“对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我们依法办事,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讨论、决定,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据介绍,市人大常委会在作出决议、决定前,广泛听取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反复酝酿讨论,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使作出的每一项决议、决定,能够符合郑州实际、切实可行、具有权威性。
30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不仅注重及时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而且注重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范化和制度化。2006年,在广泛调研和借鉴各地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科学规范。
围绕发展大局行使决定权
“这是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迈出的坚实一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郑州市2005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决议》,尽管表决的过程只是十几秒钟,但这是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进行审查,实现了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从程序性向实质性的转变,具有重要的意义。
据介绍,30年来,保障和促进发展是市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脉。政府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及预算调整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点和重要工作,是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点,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年都要例行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2002年,在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对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对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实施刚性约束。2006年,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又作出了《关于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的地位和作用。2009年,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积极落实市委扩内需工作部署,作出了《关于大力推进跨越式发展新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的决议》和《关于批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扩内需保增长等项目贷款还款承诺的议案〉的决议》,支持市政府扩大融资,加大投资力度,积极应对危机。
围绕城市建设行使决定权
“城市建设涉及郑州市的发展全局。”据介绍,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及其建设适时行使决定权,努力保障城市建设科学规范。
1985年,正是百废待兴之际,为推进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市八届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贯彻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今年城市建设三项重点工程的决议》,号召全市人民按照规划办事,就规划之范,共同把郑州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此后,针对城市建设的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又先后作出了关于“动员全市人民加快金水河综合治理”、“动员全市人民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动员全市人民努力实现环境‘双达标’”、“动员全市人民积极投入中心城区综合整治暨‘四城联创’工作”等决议。
据了解,为支持郑东新区发展,市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和2010年分别通过了支持新区建设发展的关于批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还款承诺的议案》和关于批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郑州新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债券信用增级有关事项的议案》的两项决议。为有效解决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布局建设,2007年,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批准〈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的决议》。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框架快速拉大,为合理推进城市化进程,2008年,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批准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的决议》,有序推进郑州市的规划布局和发展。
“畅通郑州”交通综合整治是郑州市2010年开展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为提升城市道路交通通行能力,2010年7月21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推进“畅通郑州”交通综合整治的决议》,号召全市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市民统一思想,积极行动,为“畅通郑州”交通综合整治贡献力量。
围绕民主法治建设行使决定权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保障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是我们的根本任务。”30年来,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围绕民主法治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听取审议有关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收到了良好效果。为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市工作,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实施依法治市工作的决定》。
为促进依法行政,防止错案发生,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在全市行政执法部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决定》,增强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促进了执法水平的提高。为了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意识,不断规范司法行为,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作出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加强了市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促进我市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
围绕宪法的修改、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和继承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了学习、宣传、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决议,保障了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为促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作出了修改废止《郑州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郑州市信访条例》和《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法规的32件决议、决定,保证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规范。此外,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加强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组织机构建设作出25件决议决定,保障了我市国家机关组织机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