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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百万元
“日记门”局长韩峰判13年

受贿百万元

“日记门”局长韩峰判13年

据新华社电 14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韩峰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韩峰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韩峰作为“日记门”当事人曾在今年年初引发网络关注。

法院表示,对检察机关追缴并扣押及被告人韩峰退出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69.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韩峰受贿犯罪所得的一套商品房,予以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1999年至2010年,被告人韩峰利用其先后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兼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钦州市公司经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兼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来宾市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为陈某等人谋取利益,并于1999年5月至2010年2月,索取及非法收受人民币69.5万元及商品房一套,该房陈某共支付房款319807.8元。

今年年初,互联网流传“日记门”事件,当事人韩峰与他人发生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和不正当经济往来在网络引起众多关注。3月份,韩峰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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