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根据中国政府网14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各地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
《意见》提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意见》要求各地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意见》明确,2010年,各级政府按照不低于人均1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起,进一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此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安排补助。
《意见》对基层医务人员待遇方面规定了多项具体措施。它们是:一是明确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同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
二是建立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机制,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三是政府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责任,机构运行和医务人员收入有了保障,彻底改变了过去医务人员靠卖药、创收维持收入状况。
同时,将为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也将给予适当倾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另外,补偿机制明确对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