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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就“新拆迁条例”二次征意见
行政强拆拟取消
补偿不应低市价
不得暴力逼搬迁
征收范围:

行政强拆拟取消

补偿不应低市价

不得暴力逼搬迁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5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15日全文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根据意见稿,行政强制拆迁将取消,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意见稿明确禁止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方式逼迫搬迁,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征收补偿:

针对群众关心的房屋征收的补偿问题,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征收范围的确定即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项目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征收程序: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征收责任:

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意见稿在法律责任条款中强调,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反馈方式: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12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wzs@chinalaw.gov.cn。

背景链接:

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此,社会高度关注、讨论热烈,12月15日起第二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行政法规出台前两次公开征求意见,这在新中国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相比,再次征求意见的“新拆迁条例”,在补偿、征收范围、征收程序、强制搬迁等方面进行了明显修改,此前群众提出的许多意见建议得到了体现。可以预料的是,新一轮公开征求意见,必将引发人们更广泛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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