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新修订的《河南省消防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昨日上午,省人大、省公安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修订的《河南省消防条例》作了详细解释。
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新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文职人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应急救援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建设灭火和应急救援训练设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装备,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但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这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关爱,也是社会道德理性的回归。
在建高楼必须保证消防水源
建筑物施工时高度超过24米的,施工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保证消防水源。违规者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人口密集场所禁止明火
任何人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禁止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开放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物业公司每年要开展消防演练
综合楼、商住楼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组织本单位员工和居民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