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规范减刑假释工作
假释案件应该
公开开庭审理
本报讯 (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云龙)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出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规则(试行)》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程序规定(试行)》,规范全省减刑、假释工作。
根据《规则》,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由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减刑、假释结果应当在监所内罪犯活动的公共场所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五日。
根据《开庭规定》,应当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主要包括:假释案件;假释罪犯的减刑案件;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件;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