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并无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完全是被动归案,因此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法律对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应予以充分肯定和积极鼓励,在量刑时一般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亲友的意愿,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自首和立功,是刑事案件司法审判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8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意见》对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采用捆绑手段“送子归案”的处理、立功线索来源的认定、自首和立功处罚原则的具体把握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
对于自首和立功,我国刑法都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这次出台的《意见》中也规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自首情节对每一名犯罪分子机会均等,而立功不是人人都有机会。而且自首比立功更能充分体现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所以对自首的认定标准和从宽幅度的掌握要更宽一些。
非法获犯罪线索揭发不算立功
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为获得从宽处罚,有时会不择手段地以贿买、暴力、胁迫、引诱犯罪等非法手段,或者通过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对这种情形若认定为立功,则违背了立功制度的初衷。
因此《意见》规定,犯罪分子从以下途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均不能认定为立功:(1)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2)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的线索;(3)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4)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线索。
自首比立功从宽幅度更大
交通肇事罪自首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这种情形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肇事后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这些行为同时也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所以对其是否从宽、从宽的幅度要适当严格掌握。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进行量刑,并视具体情况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和从宽处罚的幅度。
“送子归案”能否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