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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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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管高等院校:

为保障我市学生道路交通安全,进一步加强校车及其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校车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就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校车安全的技术标准。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公安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号)要求。除正常的定期检验外,每学期开学前要对校车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校车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放置统一的校车标志。学校自备的校车,应当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2.对校车管理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公安厅、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校车管理的意见》(豫公通〔2007〕300号)要求落实,严格落实校车资格审批、标识核发、业务办理等管理制度。

3.专用校车不得从事其他旅客运输业务,对从事与学校无关的运输业务的,取消校车资格,收回校车标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学校的车辆不按校车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运送学生。严禁使用非校车运送学生,严禁使用货运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拼装车、报废车等车辆运送学生,一经发现,依法进行处罚。

二、进一步加强校车驾驶人员管理

1.严格校车驾驶人员的资格条件。校车驾驶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二)3年内未发生过交通死亡责任事故;(三)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2.切实落实校车驾驶人员责任。校车所有人和驾驶员要对所运送学生的安全负责,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驶,严禁疲劳驾驶,严禁超载、超员,严禁随意改变行车线路,严禁超速行驶。 (下转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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