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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
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严格实行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

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本报记者 卢文军 通讯员 郭宝启 何黎明

编者按:2010年12月14日晚,市委、市政府连夜召开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查处违法、非法生产行为,有效遏制煤矿安全事故发生,即日起,本报将从全市煤矿基本情况及现状、领导包矿驻矿、煤矿安全监管的政策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等多个方面进行报道,在全市营造关注煤矿安全、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全市煤炭探明储量占全省两成多

据了解,我市是全国19个重点产煤地市之一,煤炭工业产值约占全市国民生产总值的8%左右,已成为我市六大支柱产业之一。今年以来,全市生产原煤3460万吨,产量占全国地方煤矿的约4%,占全省地方煤矿56%,其中,地方煤矿实现产值224亿元。

从储量来看,我市含煤地层面积大,煤炭资源储量丰富,煤炭品种齐全,是全省开采条件较好、最具发展潜力的煤炭基地之一,共划分为新密、登封、荥巩和偃龙四大煤田,分布在新密、登封、巩义、荥阳、新郑市和二七区,累计探明储量55.26亿吨,占全省探明储量的21.7%。保有储量50.65亿吨,占全省保有储量21.8%。在55.26亿吨煤炭资源储量中,已占用储量24.93亿吨。

从煤矿数量及产能方面来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前,全市保留煤矿211家,占全省煤矿数量的30%多,其中:地方国有46家,乡镇165家。

2010年,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后,地方保留主体企业10个,共有45家煤矿,总设计生产能力1212万吨/年。其中:地方国有主体企业3个,有煤矿14家,设计生产能力462万吨/年;其他主体企业7个,有31家煤矿,设计生产能力750万吨/年。4家单独保留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17万吨/年。

按县(市)分:登封市主体企业5个,煤矿24家;新密市主体企业2个,煤矿9家;巩义市主体企业3个,煤矿12家。荥阳市、新郑市兼并重组后不再保留地方主体和煤矿。

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后,地方主体保留的49家煤矿,按设计能力划分:60万吨/年矿井5家,45万吨/年矿井6家,30万吨/年矿井11家,21万吨/年4家,15万吨/年矿井23家。

目前,地方主体内的49家矿井,正常生产矿井24家,正在进行技改和基建的矿井5家,批准整改隐患矿井3家,按省政府规定停工停产整顿矿井17家。

按县(市)分:登封市正常生产矿井13家,正在进行技改或基建矿井3家,隐患整改矿井两家,停工停产整顿矿井9家;新密市正常生产矿井两家,隐患整改矿井1家,停工停产整顿矿井6家;巩义市正常生产矿井9家,正在进行技改或基建矿井两家,停工停产整顿矿井两家。

为严厉打击和查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迅速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2010年4月21日,就全省煤矿兼并重组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

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党政一并问责。实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一并问责、一并追究。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全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期间,按省政府规定应停工停产的煤矿,必须真正做到停工停产整顿。在未完成兼并重组并按规定程序检查验收批准前擅自恢复生产和施工的,按违法违规生产予以严厉打击。

严格联合监管监控。各级党委、政府及煤炭、安监、国土、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执法,从严查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按照“两到位”(包矿领导、驻矿人员)、“五控制”(控制主提升系统、控制通风排水供电负荷、控制每班入井人数、控制火工品供给、控制矿灯发放)要求,加强停产整顿矿井现场管控,确保小煤矿停工停产到位。

严格举报核查处理。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作用,动员全社会对煤矿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进行举报监督。按照“谁许可、谁核查”原则,落实核查责任。负责煤炭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证照颁发的部门,对举报情况要及时依法核查处理。一经核实,由煤矿所在地省辖市政府对首位举报人员给予5万~10万元的奖励。

严格查处“三超”和“三违”行为。各类生产、基建和技改矿井要严格执行干部跟班带班制度,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强化现场管理,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关部门要从严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凡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立即实施停产整顿,做到重患必停。

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小煤矿,依法予以关闭,并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县(市、区)党委、政府有关责任领导责令停职,对省属煤炭企业派驻该矿的包矿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责令停职:无视政府监管,拒不执行停工停产整顿指令,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或施工的;未按批准的技改方案组织施工、边生产边技改的;违法违规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

存在重大隐患、拒不停止生产或施工、不执行重患必停规定的煤矿,对包矿领导、有关责任部门的领导责令停职。兼并重组期间,擅自向停产整顿煤矿征缴税收、提供火工用品、超保安负荷供电的,对有关责任部门主要领导责令停职。正常生产煤矿存在重大隐患,没有实施停产整顿的,对煤矿企业处以200万元罚款,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以15万元罚款。

2010年11月17日,市委组织部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通知规定,县(市)委、政府和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察监督。凡发现一起非法违法开采的,免除该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职务。对非法违法开采,乡镇解决不了的,要报县(市)委、政府解决;县(市)委、政府解决不了的,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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