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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带头加班”负面效应不可小觑

“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首先要做到,要求一般干部做到的,领导干部首先要做到,要求班子成员做到的,‘班长’首先要做到。”2010年12月25日结束的太原市委九届七次全会上,市委号召:要从市委常委、市级领导做起,带领广大干部坚持一周工作六天,一天多干两小时。(1月9日《山西晚报》)

太原市相关领导率先垂范主动放弃休息时间带头加班加点,其正面的引导意义毋庸置疑。至少,从现实来看,通过带头加班加点进而会激发下属部门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和奉献热情;另一方面,在周末或每天延迟下班时间也会较好地方便办事群众,也或可通过带头加班行动进一步来改善政府形象。这是领导干部带头加班加点行动的正面意义。

然而,我们必须辩证地看待这一事件。领导带头加班加点也并不是没有弊端。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这一加班加点行为与《劳动法》相关规定不符,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我们目前执行的是每周五天工作日和每天八小时的工作时间。领导干部一带头,下面必然跟进执行,如此一来定然会让《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形同虚设,这有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领导干部觉悟高,并不代表所有的公职人员觉悟都如领导干部那样高。如果这一“规定”执行下来,一定有部分公务人员、事业单位职工不怎么“买账”(别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较起真来,上述“规定”还真值得商榷)。再如果为了所谓的“落实”这个没有“法定依据”的加班加点行为,反而问责了原本维护正常合法权益的不主动加班的职工,这恐怕也有违良好的出发点和初衷。

最令人忧心的是,机关工作人员加班加点或许并不太辛苦。如果市领导们一旦带头,众多的生产企业也一定会积极跟进的,那么,职工的劳动权益可就“惨”了。有了领导带头的“加班加点”,原本就漠视职工权益的用工单位和企业还不“名正言顺”地将职工往“死里宰”?

所以,上述领导带头加班加点的行为,一旦变成强制性的要求,一旦不能缩小到一个极小的范围和人员概率之内,结果恐怕会适得其反。与其要求加班加点,还不如在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为民办实事和改善为民服务态度等方面下工夫。 晓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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