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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十六条”意见严打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网络侵权设置定罪量刑标准

据新华社北京1月1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11日联合公布了一个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十六条”意见,再次彰显了打击此类违法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近年来,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方面,中国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下大力气查处了一些大案要案,遏制了群体性侵权行为。

但对目前中国盗版、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11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坦言:“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还比较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还比较猖狂。”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过长期调研,广泛听取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据介绍,《意见》共十六条,主要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抽样取证和委托鉴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等问题予以了进一步明确。

针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的问题,《意见》作出了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怎样认定“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往往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对此,《意见》规定“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都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是否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是衡量构成侵权犯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对此,《意见》规定,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就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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