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门脱落伤人
房主租户均担责
本报讯(记者 张乔普 通讯员 闫晗 刘吉昌)6龄童玩耍时被脱落的玻璃门致残,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决店主和房屋主人双双担责的同时,也明确表示孩子父母未能尽到监护责任。
2010年7月24日,年仅6岁的彭某被父母带着去王某经营的摩托车店走亲戚。下午5时左右,彭某父母外出办事,彭某留在该店玩耍。彭某在推门时,玻璃门脱落,把彭某砸倒,脱落的玻璃将彭某右手砸伤,后住院治疗,经诊断彭某右手2~5指切割离断伤。经鉴定彭某的右手已构成九级伤残。
王某经营摩托车店租赁的是吕某的房屋,2010年年初,因脱落致使彭某受伤的玻璃门旁边的玻璃门框曾出现裂缝,当时王某将该情况告知吕某,后王某用玻璃胶将该缝隙进行黏合。彭某受伤后,其父母和王某、吕某协商未果,将王某、吕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建筑物的承租人,被告吕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二被告对彭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彭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王某、吕某赔偿原告彭某各项费用共计55169.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