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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杜绝重大影响突发事件发生

本报记者 王晋晋

近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新修订的《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定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长松就《条例》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我市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1994年6月我市制定了《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后分别于1996年和2001年作了两次修订。原条例在郑州市区内的城市供水管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行为,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用水的正常秩序,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在供水管理上,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用水、工农业用水及建设等方面,都面临着新的情况和问题。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修订了多部与城市供水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技术规范,原条例中的许多规定已明显滞后,不能适应当前城市供水发展的要求。

为适应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供水的实际需要,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促进我市城市供水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修订供水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问:《条例》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一是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利益。《条例》第四条规定,工业、农业用水与城市生活用水发生矛盾时,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城市供水的主要目的是满足城市居民的生活需要,这样的规定是立法为民的具体体现。

二是明确政府职能,确立了政府对城市供水资金投入为主的原则。其中,《条例》第六条规定,城市公共供水,应当坚持国有资本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外资投资城市公共供水;第十条规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改造应当以政府投入为主;第四十一条规定,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政策性亏损财政补偿机制,这样规定是进一步突出城市供水的公共性,并且强调政府在公共性服务中的作用、地位及投入都应占主导地位,确保城市供水的安全、合理、充足。

三是规范供水服务的企业行为。《条例》第四章从供水企业的资质、供水水质、停水公告、服务信息等不同方面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进行了翔实细致的规定。《条例》还规定用户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同时还在水费交纳、水表异议等方面规定了维护用户利益的条款,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利益。《条例》对供水企业行为的规定具有清晰的脉络,有利于人民群众对供水企业行使监督的权利,从而规范供水企业行为。

四是对二次供水质量安全问题作出了规定。随着城区内的高层建筑增多,二次供水的安全问题显得尤其重要。《条例》第五章专章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维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加。验收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依法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五十一条规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对二次供水水质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并建立清洗、消毒档案。这对于减少供水水质污染事件、确保高层居民饮用水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五是第一次把打击偷盗水行为列入《条例》。近年,随着城市供水区域的不断扩大,盗用水方面的手段越来越隐蔽,盗水量越来越大,给正常的供水秩序及供水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据统计:郑州市每年被盗城市公共供水达3000万吨以上。为严厉打击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维护供用水市场秩序,维护供水企业的合法利益,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各种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并在第五十七条规定,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补交水费,并处以应交水费的一至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减少水资源的浪费,维护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六是加大责任追究机制。《条例》区分不同行为主体,分别对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单位、用户及相关行政部门等主体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条例》的贯彻实施。其中,第五十九条规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对城市供水设施更新改造监管不力,造成大面积停水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条例》对促进我市城市供水发展有哪些积极意义?

答:城市供水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制定,对于规范政府与企业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城市供水的依法运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郑州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希望全市各级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和用户积极贯彻落实《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以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保障供水水质安全,杜绝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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