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1年春节期间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点计划设多少个?
答:总量控制在600个。
问:市区什么时间允许销售烟花爆竹?
答:市区允许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六至正月十六,其他时间禁止零售。
问:烟花爆竹零售点存货量有哪些规定?
答:专营烟花爆竹零售店存货量不得超过50个自然箱、兼营烟花爆竹零售点存货量不得超过30个自然箱,严禁超量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存放,并与其他柜台或物品保持2米距离;
2.用灭火毯覆盖;
3.产品堆垛或货架距内墙至少保持0.45米,堆垛高度不超过2米。
问: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如何划定?
答:市区允许燃放的时间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的全天,正月初二至十六每日的7时至24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问:允许燃放和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如何限定?
答:在市区允许销售、燃放的品种是:C、D级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包括:一是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二是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三是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烟花爆竹。
问:哪些地方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答:《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以下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2.重要军事设施;
3.文物保护单位;
4.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
5.车站(含火车站广场)、机场等交通枢纽地区、铁路沿线及重点消防单位;
6.输变电设施;
7.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问:销售时间截止后,剩余鞭炮怎么处理?
答:正月十六后,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处理烟花爆竹,不得继续存放,剩余的“不残、不损、不开箱”的烟花爆竹由批发公司按照签订的供货协议统一购回或代存。
问:市民应如何购买烟花爆竹?
答:到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烟花爆竹,并看清烟花爆竹外包装上有生产厂家、燃放说明和标有C、D级的产品。
问:燃放烟花爆竹应选择什么样的场所?
答:除《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外,应选择在室外空旷、平坦、无障碍的地方燃放。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建筑物内、阳台、屋顶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公共绿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
问:燃放烟花爆竹应注意哪些要求?
答:市民燃放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燃放时要保持警觉、清醒的头脑,杜绝酒后燃放烟花爆竹;
2.点燃方式:明确点火部位,采用香烟或香点,侧身点燃后(严禁身体任何部位正对产品的燃放轨迹方向),人即离开到安全位置。
3.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如熄火现象,千万不要再点火,更不许伸头、用眼睛靠近观看,也不要马上靠拢产品,停止燃放其他产品,等明确原因,再行处理,一般为15分钟后再去处理。
问:烟花爆竹零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需要符合5个条件。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当地安监部门安全知识培训;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周边1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设施和经营网点;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4.零售专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零售点在安全管理上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零售点应符合7项要求:
1.烟花爆竹零售点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人员不得少于2人。
2.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从本市有资质批发单位采购烟花爆竹,销售符合郑州市安全燃放要求并粘贴安全标识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严禁超品种经营。
3.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管理制度、安全警示标志,公示所销售烟花爆竹品种、规格、价格。
4.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使用取暖用煤炉等明火设施;店内电器符合消防要求,安装防爆灯具。
5.烟花爆竹零售场所20米范围内严禁吸烟,50米范围内严禁燃放或试放烟花爆竹。
6.搬运作业中,只能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不许使用铁质工具。
7.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如果发生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警,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组织应急救援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