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钱云会案”一审判决
司机费良玉犯交通肇事罪被判3年6个月
据新华社温州2月1日电 备受社会关注的浙江温州“钱云会死亡案”1日作出一审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费良玉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10年12月25日9时45分许,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蒲岐镇寨桥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该村村委会前主任钱云会被一辆超载的重型工程车轧死。该事件持续引起网络的高度关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5日上午,被告人费良玉无证驾驶一辆装载石料的解放牌重型自卸工程车从乐清市虹桥镇湾底村开往乐清市临港开发区围垦工地。车辆途经虹南大道蒲岐镇寨桥村村口路段时,遇行人钱云会在车前方道路右侧突然向左横穿,费良玉鸣笛、向左打方向盘并紧急刹车,但避让不及,车头左侧将钱云会碰倒,左前轮碾轧其胸颈部,致钱云会当场死亡。肇事后,费良玉指使他人顶替自己作为肇事者,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经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该交通事故中,费良玉负主要责任,钱云会负次要责任。另查明,钱云会的家属已获赔10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费良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超载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费良玉在肇事后要求同车的黄某为其顶替,这说明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故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