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玻璃门脱落
砸伤小孩谁担责
二被告共同赔偿5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刘吉昌)近日,中牟县法院对一起商店玻璃门脱落砸伤儿童的案件作出判决,商店经营者王某和房屋所有人吕某被判赔偿伤者彭某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
去年12月24日,年仅6岁的彭某由父母带着去姨夫王某经营的摩托车店走亲戚。下午5点左右,父母外出办事,彭某在该店玩。推门时,玻璃门脱落将彭某砸倒,并将其右手砸伤。经诊断彭某右手2~5指切割离断伤、全身广泛皮肤裂伤及瘢痕。王某经营的摩托车店租赁的是吕某的房屋。2010年年初,致彭某受伤的玻璃门的门框曾出现裂缝,当时王某将该情况告知吕某,后王某用玻璃胶将该裂缝粘合。
彭某受伤,究竟该由谁承担责任?彭某父母和王某、吕某协商未果,便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建筑物的承租人即实际使用人,被告吕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二被告对建筑物发生脱落造成原告损害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且损害发生前,致使原告受伤的玻璃门门框曾出现裂缝,该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二被告对彭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彭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完全尽到监护责任,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二被告应承担彭某损失的90%。彭某的伤情经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二被告应赔偿彭某8000元精神损失费。法院遂判决被告王某、吕某赔偿原告彭某各项费用共计55169.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