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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应该接受监督
2011,中国立法四大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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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建议
死刑复核应该接受监督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建议

死刑复核应该接受监督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完善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有效实现死刑复核程序所具有的“统一死刑标准,控制死刑适用,防止错杀冤杀”等诉讼功能。

据蔡宁代表介绍,死刑复核程序仅是法院系统的一种内部监督程序,采用的是书面和不公开的形式,控辩双方不能有效参与。

蔡宁代表说,根据宪法、检察院组织法、刑诉法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死刑复核程序属于刑事诉讼的独立审判程序,对死刑复核程序实施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

蔡宁代表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可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增加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和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的时候,应当听取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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