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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市场秩序 银保再出新政
寿险合同终止一定期限内仍可获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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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市场秩序 银保再出新政
将建首问负责制

本报记者 王震 张世豪

记者日前从保监会获悉,继去年11月银监会发布规定整顿银保产品销售之后,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近日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严禁银保产品销售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承诺固定分红收益,与银行理财产品混淆误导消费者。这是两大监管机构首次全面、系统地规范银保业务经营。

据悉,尽管近几年银保市场秩序有所好转,但销售误导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如部分保险公司和银行盲目追求规模,有些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在销售过程中采取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与存款混淆、隐瞒风险和费用扣除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

为了防止银保销售误导,《指引》指出,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客户购买。同时,还要求销售人员正确引导客户抄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风险提示语句和亲笔签名。

投连险

不得在银行储蓄柜台销售

《指引》明确了保险公司不得在银行驻点销售。《指引》还规范了保险产品在银行的销售模式,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队伍的控制,提高销售品质,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人员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银保渠道已成为人身险三大销售渠道之一,来自该渠道的保费收入占人身险保费近50%。不过,银保业务结构不合理、内含价值低等问题较突出,销售误导、账外违规支付手续费等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部分保险公司和银行盲目追求规模,对销售人员培训不到位,有些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在销售过程中采取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与存款混淆、隐瞒风险和费用扣除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致使“存单变保单”的事件屡有发生。 

《指引》首次提出“首问负责制”,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指引》还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将商业银保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作为重大事件,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共同信息披露机制和定期交流机制。

《指引》还在防止账外返点、恶性价格竞争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代理费用要集中统一管理,不得账外核算和经营,严禁保险公司和银行给予、收取或索要协议外利益;要求保险公司和银行建立银保业务财务独立核算及评价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通过提高代理费用进行恶性竞争、不计成本开展银保业务等问题。同时,《指引》从合作对象、代理资格、代理协议等多方面进行规范,如要求保险公司和银行要充分考虑对方的资本状况、偿付能力等,以提高银保双方合作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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