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晋晋)新建住宅类商品房屋进行初始登记时,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会所、游泳馆、车库等非住宅房屋,究竟该登记在谁的名下?昨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第一次审议《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草案)》,该《条例》对这些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草案)》属于2011年我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项目,是对2003年颁布的《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废旧立新式的修订。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草案)》中对物业服务用房、中小学校、幼儿园及会所、游泳馆、车库等进行了明确、具体的界定和规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规定移交政府举办的,登记在政府名下;自行举办的,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会所、游泳馆等非住宅房屋,按照投资与权属登记相一致的原则,成本计入全体业主房屋公共价格的,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未计入的,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规划配建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初始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
在下午召开的小组审议时,部分代表在《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草案)》中对物业服务用房、中小学校、幼儿园及会所、游泳馆、车库等界定方面,提出会所、游泳馆等非住宅房屋,成本是否计入全体业主房屋公共价格,如何监督、证明提出异议,希望有关部门进一步修订。
据了解,在我国现行的商品房预售制度下,购房者交了房款后,要等到房屋初始登记后才能获得相应的权属证书,经常会发生“一房两卖、多卖”的情况。“预告登记”制度可有效弥补这一缺陷。预告登记是《物权法》创设的一种新的不动产登记类型,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在这次修订的《条例》中也对当事人申请预先登记作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