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电信诈骗的惩处专门进行了规定。根据解释,电信诈骗行为将受到从严惩处。解释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以及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诈骗数额难查证也可定罪
司法解释针对电信诈骗行为查处难、取证难,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清的实际,根据刑法总则有关犯罪未遂的规定,专门划定了“硬杠杠”:对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发送诈骗信息的条数及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可以查证,而且5000条、500人次的数量规定,也符合打击此类犯罪活动的现实需要。
为诈骗提供服务以共犯论处
电信诈骗犯罪中,有的掌握网络技术、设备、资源的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专门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搭建网络电话诈骗平台,提供改号、群呼群拨、网络电话落地对接及运行维护等技术服务。还有“地下钱庄”打着资金管理服务的招牌,专门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转移赃款、提取赃款服务,使得被害人被骗取的汇款在短时间内被分转到不同的账户,并在不同的地方迅速提取。
为此,司法解释专门规定:“对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冒充公务员诈骗按处重罪
不法分子往往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银行卡欠费、涉嫌洗黑钱或者账号被犯罪团伙利用为名,打电话或发短信诱骗、恐吓当事人将资金转移至所谓的“安全账户”,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老年人要受严处
司法解释规定了可以酌情从严惩处的诈骗犯罪情形:一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是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是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是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是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据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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