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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意见加快停车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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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意见加快停车场建设
5月1日正式施行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 谁投资谁受益

本报讯(记者 覃岩峰)昨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为进一步加快停车场建设,有效缓解停车难,我市近日出台相关意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停车产业,扶持和加快停车产业发展。

《意见》提出,对有停车需求及有条件设置停车场的已建住宅小区,在遵循不扰民、不堵塞交通、不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原则下,鼓励在适当地块建设停车场,用于满足本社区业主的需要,减少小区车辆对周边道路的占压;鼓励确有停车需求但原停车泊位不足的行政企事业单位配建停车场,增加停车泊位;鼓励酒店、商场等经营性单位配建停车场。在符合规划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可通过增建、扩建或改造等形式增加停车泊位;政府收回的闲置、“烂尾”地块和“进二退三”企业地块,根据规划和停车需要可用于临时停车场建设;鼓励在有建设条件的公共绿地配建地下停车场;鼓励地铁站配建停车场;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和人防工程配建停车场。

《意见》还规定了新建公共停车场实施多项优惠政策。其中,在中心城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地上新建公共停车场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经城管和规划部门批准后,可以设置商业广告。地下新建公共停车场车位达到200个(含200个)的,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开发;社会投资新建地上停车场采取产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方式(不含通过招、拍、挂形式获取土地建设的停车场),划拨用地上的新建公共停车场产权归政府所有,经营权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投资方负责经营管理;社会投资建停车场、单位内开放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实施市场调节价,可按照城市规划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不同区域实行差别化、阶梯化计时或计次收费;新建独立运营的停车场,投资方8年内不能收回相关投资或经营权到期的,经社会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政府进行回购。

《意见》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按照规定,市公安机关主管停车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城区综合交通管理办公室、市停车场管理中心负责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协调推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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