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孟斌)今后,在我省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昨日,省住建厅出台的《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
办法规定,省辖市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须经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省辖市从事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须取得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县(市)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须经所在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取得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向单位和居民销售瓶装燃气的分销机构(包括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和不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代客换气点)须取得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供应活动。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由省住建厅统一组织印制。取得两证的经营企业或者供应站点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的,应在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件,原证件作废。省住建厅要求,发证机关应定期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换气站点经营和安全运行状况,并实行年度动态考核;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应责令限期整改;对在规定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发证机关应视情节轻重做出是否撤销原经营许可的决定并函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于未取得两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向无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